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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22 点击量:


关于印发《8455线路检测中心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校直各部门、各单位:

《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和2022年1月4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845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

                                                                 2021年1月24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条  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条  在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留学生工作发展规划,实施招生宣传、教育培养和安全管理,并积极做好与校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其他各学院承担留学生培养任务,同时与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配合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招生类别及入学程序

第四条  招生类别

(一)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学习语言、艺术、体育或从事科学研究者,分长期生(学习一学期及以上)和短期生(学习不满一学期)。

(二)短期交流生:注册学习、交流一个月以内者。

(三)本科生:来校就读本科专业者,学制4年(实行4~6年弹性学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取得我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合格证书,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申请就读学院面试通过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四)硕士研究生:来校攻读硕士学位者,学制3年(实行3~5年弹性学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身体健康,进入专业前须取得我国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合格证书,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研究生院、申请就读学院面试通过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学生硕士阶段学习专业应与本科专业相近。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自费生

申请自费来校学习的留学生,登录8455线路检测中心国际教育学院网页,下载并填写《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籍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外籍留学生个人简历表》《来青人员登记表》,申请者填好表格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校。凡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纳入报批程序。获准入学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向申请人寄达《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籍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和主管部门签批的《JW202表》。

(二)奖学金生

1.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来校学习的留学生,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申请系统或通过所在国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录取并报留基委批准后,由留基委或学校向学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和《JW201表》。

2.申请青海省政府奖学金来校学习的留学生,由省教育厅录取后安排至学校学习,相关申请、报批、录取程序与自费生相同。

第六条  入学报到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每年九月入学,普通语言进修生每年三月或九月入学,短期交流生可根据具体项目实施时间申请入学。

申请人持《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籍留学生入学通知书》《JW202表》或《JW201表》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X”签证,并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持入学通知书、JW202表或JW201表、体检报告、具高中毕业证书或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4张2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到学校报到。弄虚作假者,学校取消其学习资格,并限期离境。

第七条  资格审查

国际教育学院依据外事有关规定,对拟来校学习留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年龄、教育背景、政治背景、工作经历、语言水平、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对华态度和有无犯罪记录等。

第八条  审批备案

拟录取留学生录取名单的确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省公安厅、留基委等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费

(一)自费生

根据《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我校自费生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语言进修生:编班学习每学期7500元;单人学习,每学期学费10000元。

2.短期交流生:编班学习,每周650元;单人学习,每周学费1000元。

3.本科生:每学期学费7400元。

4.硕士生:每学期学费9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生、省政府奖学金生

按照《青海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青教外〔2018〕49号)青海省教育厅、外事办公室、公安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青教外〔2018〕58号)和《青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外〔2020〕6号)和青海省政府规定收取。

第十条  住宿费

留学生公寓:700元/月/人,住宿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缴费办法

(一)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一次性缴清,自开学之日起一月内向我校银行账户直接缴付,逾期缴费者需缴纳滞纳金。

(三)自费生因个人原因中途停止学习,已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四)国际教育学院认真做好督查工作,确保各项费用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  教育培养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语言进修生、短期交流生、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学生和汉语补习阶段的学历留学生实施教育培养。其它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需要旁听课程的留学生教育培养任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分配至各相关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为国际教育学院配备专职对外汉语教师,设置对外汉语教研室,承担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各相关学院应给予国际教育学院兼课教师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留学生专用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留学生培养学院安排专人负责留学生工作,与国际教育学院保持密切沟通,做好教育培养各环节工作。

第十六条  留学生学历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等文件材料由培养学院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学籍档案由培养学院建立和保存,并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备。

第十七条  留学生专兼职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均纳入学校教学工作量范围内,其计算方法和超课时津贴发放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原则上,培养学院应将留学生编入同级同专业中方学生班级实施培养,确有必要时,可独立编班。

第十九条  留学生实习、见习及其它学业实践活动和毕业论文指导、答辩工作由培养学院安排。

第二十条  留学生培养学院完成学年综合测评鉴定,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客观原因要求休学的,由培养学院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具体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学制内休学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培养学院完成,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最终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无故变更专业和学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语言进修生颁发结业证书,学历生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留学生培养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培养、管理经费,经费由留学生学费支付,标准和报支方式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给予指导和配合,留学生培养学院同时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加强对留学生管理干部、任课教师、服务人员涉外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依法施教,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定期对全体留学生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留学生参加校内外文体交流活动。培养学院应安排留学生与中方学生共同参加本学院各类文体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不得在校内公共场所和校外非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严禁留学生进行非法宣教、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否则,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涉事违纪留学生不良记录、取消学习资格或限期离境等处分。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及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如若违反,依据《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校外租住。

第三十二条  自费留学生入校第一年原则上要求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第二年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校外居住申请,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三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履行对校外住宿留学生的走访和巡查职责,必要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外住宿,须在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主动接受和配合学校、当地公安部门的走访和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留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盗窃、失火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安排留学生管理人员与公寓管理人员共同履行值班职责。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承担。








抄送:校领导

8455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