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
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外国留学生在华安全和利益,确保外国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和我省关于招收培养外国留学生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实际, 特制定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住宿管理
(一)校内住宿
1、入住须知:请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外国留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提交护照复印件、领取并填写《住宿登记表》。
2、换房须知: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换房间,在征得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后进行调换。换房后 48 小时内,请到学院外国留学生教育科登记新住址和电话。
3、政府奖学金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入住外国留学生公寓, 两人一间或 3 人一套,确有特殊原因(带有家属或父母在学校附件居住),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居住校外。
4、自费生:原则上须住在校内,确因特殊原因,也可校外住宿。
(二)校外住宿
1、住在校外的学生,请提前办理《住宿登记表》。租住民房的学生, 请在 24 小时之内与房主一起到辖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表》。办理登记时,房主需要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出租房合同和身份证,外国留学生本人携带护照。
2、在校外住宿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及时向外国留学生教育科出示合法有效的校外住宿证明及个人联系电话,否则外国留学生教育科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公安局不予办理任何签证手续。
3、改变住址或者原有《住宿登记表》已到期的学生,请在新住址入住后 24 小时内办理新的校外住宿证明,并于 2 日内前往当地派出所
办理居留许可登记。办理新的校外住宿证明后,在 3 日内向外国留学生教育科出示新的住宿证明和联系电话,并到西宁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住址变更手续。办理签证期间,请不要更换住址,否则无法获取新签证。
4、办理《住宿登记表》后,中途离开中国大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同学,回到原住址后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请务必与宾馆、公寓、宿舍服务台或派出所工作人员确认您的住宿信息已经通过网络上传。
第二条 签证和居留许可办理
请您凭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或 JW202 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 X1 或 X2 签证。
申请签证结束后,请索回《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或 JW202 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原件,以备学校报到注册使用。外国留学生不可免签入境。
请您于《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入境。如提前入境会有签证过期的危险。
若您持有“X”签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在入境后三十天之内您必须申请居留许可,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会被处以每日 500 元、最高 5000 元的罚款,甚至会被要求离开中国。所以,持“X”签证抵达中国的外国留学生,请立即与外国留学生教育科联系,办理申请居留许可手续。
若您持有“F”签证“L”签证或“Z”签证,请立即与外国留学生教育科联系,了解您的签证能否变更。签证种类不能变更的情况下,您必须尽快离境并申请新的签证返校学习,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若您已持有“居留许可”证,申请在我校学习,请与为您申请该居留许可的学校联系,办理“转学同意函”及相关手续。如材料不完整, 将不能延长居留许可。
办理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请提前 40 天向外国留学生教育科申请办理,材料准备齐全后,本人须到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具体递交的材料和步骤如下:
(一)递交国教学院的材料(学生延期)
1、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延期学习申请表 ;
2、中文简历(请按时间顺序详细地填写您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
(从高中写至当前);
3、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携带家属的外国留学生需准备);
4、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护照与签证复印在一张纸上);
5、公证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6、体检报告复印件;
7、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递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的材料
1、学校材料包括 JW201/JW202表、介绍信、备案表;
2、护照复印件(护照、签证复印在一张纸上);
3、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携带家属的外国留学生);
4、住宿登记表;
5、出租房屋登记表(派出所提供);
6、消防安全责任书(派出所提供);
7、住房合同;
8、体检报告(年满 18 周岁的家属也需提供);
9、录取通知书(仅新生提供)。
第三条 护照遗失办理
若您的护照丢失,应按照如下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一)立即向护照丢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二)尽快与外国留学生教育科联系,开具护照丢失说明。
(三)凭上述文件向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报失手续, 申领护照丢失证明。
(四)凭护照丢失证明到所在国驻华大使(领)馆申办新护照。
(五)取得新的护照后 10 日内,携带新护照及护照丢失证明重新办理《住宿登记表》,并到外国留学生教育科和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新居留许可。
(六)新的居留许可办理后,外国留学生本人持护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所住公寓更新《住宿登记表》。
补办护照后未在 10 日内办理新的居留许可者,构成非法居留。
第四条 护照到期办理
若您因护照到期等原因要在中国境内申请换发护照,应当在所持居留许可到期前两个月申请办理。护照换发后,应当于 10 日内到外国留学生教育科申请办理新的居留许可和其他申报登记手续。
换发护照后未在 10 日内办理新的居留许可者,构成非法居留。
家属签证办理程序:若您需要邀请配偶或孩子来学校陪读,请持经中国驻所在国使(领) 馆认证的结婚证或出生证明,到外国留学生教育科办理相关手续。
若您对护照和签证有任何疑问,请直接咨询外国留学生教育科。我们愿意提供相关信息和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请不要自作主张或盲目听从他人的意见,由此导致的护照和签证问题,处罚和其它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体格检查
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已有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例行体格检查,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居留许可,离开中国半年以上者,返校学习须出具健康证明。
持境外体格检查报告的外国留学生,须将境外体格检查报告原件提交青海省出入境检疫局验证,验证费自理。体检报告若有缺项或有不合格项目需重新进行体检,具体费用请咨询青海省出入境检疫局(电话: 0086-971-8247516 、8222570)。
请注意以下事项
《外国人体格检查表》须使用原件;
《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有效期为六个月;
《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的右上角必须贴有本人近照,并盖有体格检查医院的院章;
表格最后一栏须有医院院章和医生签字及签字日期;
如因故需要复印空白表格时,请一定要反正面复印,切勿将《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印成两张;
《外国人体格检查表》须另附艾滋病、梅毒化验单原件、心电图原件和 X 光检查报告原件。
体格检查须提供护照、护照复印件、两张护照照片,体格检查验证还须提供全套体格检查原始报告,体格检查费用自理。
第六条 注册报到
外国留学生入学后,无论您是否已经提前缴纳学费或延长签证,每学期都要在指定时间持护照、住宿登记表等材料到国教学院外国留学生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注册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提前一周书面告知外国留学生教育科。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报到,或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因不可抗拒原因及批准者除外),视为自动退学。
(一)本人有效普通护照
(二)《录取通知书》
(三)《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原件
(四)护照照片 2 张(白色背景,每张照片背面需写好您的姓名)
(五)《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经青海省出入境检疫局的体格检查报告
(七)最高学历证明原件
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生在校期间,每月中旬前往外国留学生教育科领取生活费。确实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取者,可推至次月。生活费不允许他人带领,寒暑假月份的生活费推迟到开学发放。
第八条 请假、销假管理
(一)外国留学生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学习签证。
(二)外国留学生请假须有合理事由。请病假 3 天以上者须持有医院诊断作为依据,确需请假回国就医治疗,必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个人事宜应尽量安排在假期,避免与学业时间冲突。
(三)外国留学生请假时间包含周末和节假日。一学期连续或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按照休学处理。新学期开学超过三天,无故未能注册报到者,学院视其情节通报批评,计入一次不良记录。超过两周,视为情节严重,将做出退学处理。放假前未经请假,无故提前三天离校者, 计入一次不良记录,提前两周离校者,按照退学处理。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离校的视为主动放弃学习机会。
(四)学生请假须有任课老师、外国留学生主管老师和学院领导批 准,批准后请假生效。请假一节课,任课教师有批准权,一节以上,任 课教师要第一时间要告知留学生管理科,经教育科主管老师的批准同意。
(五)留学生请病假、事假,应当填写《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国留学生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学生及时告知任课教师。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请假期满返校须告知任课老师并及时到留学生教育科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或超假者计一次不良记录。
第九条 违纪处理
(一)奖学金生
1、不良记录:未经请假、未准假而离市、离境的,构成一次不良记录;一周迟到或早退达到 3 次,构成一次不良记录;一个月请假超过5 次(10 课时)以上(确有疾病,应提供医院证明),视为一次不良记录;未请假夜不归宿或喝酒滋事构成一次不良记录;其它事宜对个人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一次不良记录;合计构成三次不良记录者,国教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合计构成四次不良记录和考试作弊者,影响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不良记录达到五次将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奖学金资格,且不接受其当年转为自费学习的申请。
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 5 节课,进行通报批评,停发半个月的奖学金;达到 10 节,给予警告处分,停发一个月的奖学金;15 节以上(含15 节),将上报学校后取消学习资格,通报公安部门注销学习签证。
2、取消签证(居留许可),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开除学籍,同时上报市局取消其学习签证: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遵守校纪校规,不服从学院管理性质严重的;
2)涉及非法打工、传教性质严重的;
3)喝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良记录超过五次和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5)其它事宜对个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自费生
1、不良记录:未经请假、未准假而离市、离境的,构成一次不良记录;一周迟到或早退达到 3 次,构成一次不良记录;一个月请假超过5 次以上(确有疾病,应提供医院证明),视为一次不良记录;夜不归宿(晚上超过 11:00)或喝酒滋事构成一次不良记录;其它事宜对个人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一次不良记录;合计构成三次不良记录者,国教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 5 节课,进行通报批评;达到 10 节,给予警告处分;15节以上(含 10 节),将上报学校后取消学习资格,通报公安部门注销学习签证。
2、取消签证(居留许可),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开除学籍,同时上报市局取消其学习签证: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遵守校纪校规,不服从学院管理,情节严重的;
2)涉及非法打工、传教性质严重的;
3)喝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良记录达到四次;
5)其它事宜对个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
外国留学生须遵守我国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 42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8455线路检测中心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8455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否则, 将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要遵守诚信原则,杜绝在经济往来、交友、申请奖学金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否则,学院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学习资格的处理。
6)对严重旷课、考试作弊以及其它性质严重的违纪现象,根据国教学院制定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违纪严重而达到开除学生学籍的处理,国教学院将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和外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十、保险办理及理赔
(一)保险费用计算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 20,000 元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在门诊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当日保险限额为 600 元(即:若当日医疗费用超日限额的只能按 600 元计算,当日医疗费用未超 600元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日限额的基础上累计达到 650 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 85%的比例 予以赔付,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 20000 元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公司免责,不予理赔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被保险人因矫形、矫正、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故或造成残疾的;
13、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14、留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15、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已存在的症状,保险期间非连续的);
16、被保险人健康健查(体检)、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17、被保险人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等;
18、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且以医学实验为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9、严格按照就诊医院的入院标准就医,未达到入院指标,但被保险人按自己意愿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20、未提前拨打400电话询诊或未审核通过的相关就诊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理赔应备文件
1、身故或意外伤残
1)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2)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由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3)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与所有受益人关系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及相关部门的定性材料(如: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高坠、溺水等须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具事故属意外或自杀的定性材料,饮酒导致事故须出具酒精含量定量报告)。
2、意外伤害医疗
1)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2)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如是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收费收据原件;
4)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病例日期须与发票日期一一对应),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门急诊医疗
1)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2)收费收据原件;
3)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病例日期须与发票日期一一对应),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如果已满 650 元起付线,须提交 650 元以下的发票原件、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的复印件。
4、住院医疗
1)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2)如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如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原件;
4)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一、每次申请理赔,申请材料中必须附上被保险人中国大陆境内的银行账号及该账号的准确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可通过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客户信息表载明以上信息。
二、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包含两家)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每次就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三、就诊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申请理赔费用应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范围之内的费用。
四、护工费申请 住院期间医院或护工服务公司出具的护工费发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