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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4-28 点击量:


关于印发《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部门、各单位:

《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事接待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和11月10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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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8日


8455线路检测中心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 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发展,提升我校办学国际化水 平,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字〔2013〕533号)《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 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 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事接待是指国外各类院校、政府机构、科研 院所、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来校进行校际交流、参观考察、调 查研究、洽谈合作等一般性公务访问的接待工作。来校开展长(短)期工作或出席国际会议的外籍教师、专家学者等的 接待管理按照外籍教师、外专引智项目和举办国际会议相关 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外事接待应符合国家的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 策,坚持服务国家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尊重外宾、友 好对等、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 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学校学 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外事接待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严格遵守 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外事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学校外事接待的统筹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校内各单位按 照“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 待活动,并应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各部门接待来访外宾前应明确对方来访 目的、时间、访谈内容、来访人员背景等,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报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 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拟接待外宾前 15 个工作日向外事处提交关于邀请外宾来校的请示和《8455线路检测中心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外事处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

(二)接待境外现职正、副省级或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前政要、未建交国家人员、敏感地区相关人员来访,需提 3 个月向外事处请示。外事处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三)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提前准备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外事处和相关部门审核。 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或个人来访、捐助(赠)和 开展社会调查等,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外事处请示,外事处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四)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和工 作照片(视频)等。接待任务完成后,积极落实接待任务达 成的意向,切实保证接待效益和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五)外事接待新闻报道应当严格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如遇未事先报备的国(境)外记者及其他外籍人士进行采访、调查、信息搜集等,应即刻劝阻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外事处妥善处理。

第五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并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相关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六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层面邀请的外宾团组接待费用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并由校办公室统筹管理与支出。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

第九条 外事接待分为学校全部承担、部分承担和外宾自理三种情况。对于无互惠对等原则及交流合作协议的情况,接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部分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执行标准

第十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差旅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执行标准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可安排标准间。

第十二条 日常伙食费执行标准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 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干部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三条 宴请费执行标准

(一)由校属各单位、各部门邀请的外宾团组,在青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二)宴请外宾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适当照顾外宾饮食习惯,杜绝奢侈浪费。

(三)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市、州)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第十四条 交通费执行标准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州、县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 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和火车软席,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和火车软席。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 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赠礼执行标准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青海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携带方便,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 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外宾在校公务访问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五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本单位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省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邀请校领导出席

凡请学校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接待方案报外事处并邀请校领导出席。如有临时来访,应由接待单位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汇报后做好安排。

有下列来访人员或活动,可邀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见: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二)国(境)外大学校级领导;

(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曾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

(五)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

(六)其他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七)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八)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开、闭幕式活动;

(九)重要捐赠仪式。

第十九条 陪同外宾赴青海省州、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青海省省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接待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外事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接待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存在违规问题的,应认真落实检查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上级各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十三条 港澳台和涉侨来宾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外事处负责。